鐵路行車規則  列車編組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56條
列車之最大聯掛車數,應按照動力車之牽引力、路線區間之設施狀況、車 架及連結點之強度規定之。

第57條
列車氣軔必須全部貫通。但遇有特殊情事時,不在此限。

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

第58條
列車編組,動力車應掛於列車前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路線或列車發生障礙時。

二、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運轉工程列車時。

四、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列車時。

五、加掛輔助動力車運轉時。

六、有特殊情事時。

第59條
列車後端 (推進時為前端) 應掛守車、並派員值乘。但經鐵路局指定之列 車,不在此限。

特殊構造之車輛或損壞之車輛不能掛於列車中部者,除旅客列車外,得限 以一輛聯掛於守車之後部。

第60條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物品之車輛,除危險品罐車及易燃類蓬車 外,聯掛於列車時,對旅客乘用之車輛及動力車,應隔以空車或裝有其他 貨物之車輛。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聯掛辦法由各鐵路機構另訂之。

第61條
列車編組完畢,應掛完備之標誌。

第62條
列車編組完畢,開車前應施行氣軔試驗,確認其作用。如係無貫通氣軔機 之列車,應確認配置手軔機數量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