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85 年 05 月 04 日)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以下簡稱高公局) 為辦理高速公路拓建工
程施工,特設拓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設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營建管理、工務行政、工程品保之執行及工程進度、工地安
全衛生考核以及環境保育之審核、督導、工程發包訂約、材料申購管
理、工程估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及施工一般規範之解釋等事項。
二、技術課:工程設計、施工技術之協調審核及施工技術規範之解釋、工
程預算之編擬與審核、測量與鑽探之督導,以及工程資料之調查、蒐
集與分析研判等事項。
三、交管課: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規劃之審核、
協調連繫與督導,以及交通資料之蒐集分析評估等事項。
四、用地課:都市計畫變更、用地之調查、測量、協議與徵購、地上物查
估拆遷、補償費核計發放、管線遷移、協調、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路
權界樁埋設及產權登記及管理事項。
五、總務課: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材料採購、工友管理
、車輛管理、研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單位;副處長二人,
襄理處務。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襄理工程有關技術事宜。
本處置課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副主任、幫工程司、工程員、
課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為辦理材料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
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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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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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簡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派第十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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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簡派 │二 │ │
├─────┼─────┼──┼───────────────┤
│主任工程司│薦派至簡派│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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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薦派 │二( │一 總務課及用地課之課長專任、│
│ │ │三) │ 餘兼任。 │
│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
│ │ │ │ 定前,暫以薦派第八職等至第│
│ │ │ │ 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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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六)│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 │ │二 材料試驗所及五個工務所共置│
│ │ │ │ 兼任主任六人。 │
├─────┼─────┼──┼───────────────┤
│正工程司 │薦派 │九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
│ │ │ │ 定前,暫以薦派第七職等至第│
│ │ │ │ 九職等辦理。 │
│ │ │ │二 內三人得列簡派第十職等。 │
├─────┼─────┼──┼───────────────┤
│副工程司 │薦派 │十五│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派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 │ │ │ │
├─────┼─────┼──┼───────────────┤
│副主任 │ │(六)│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幫工程司 │委派至薦派│十八│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五職等至薦派第七職等辦│
│ │ │ │理。 │
├─────┼─────┼──┼───────────────┤
│工程員 │委派 │十八│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 │ │ │
├─────┼─────┼──┼───────────────┤
│課員 │委派 │六 │一 內二人得列薦派。 │
│ │ │ │二 本職稱薦派官等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 三」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六│
│ │ │ │ 職等辦理。 │
├─────┼─────┼──┼───────────────┤
│材料管理員│委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材料員 │委派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辦理。│
├─────┼─────┼──┼───────────────┤
│辦事員 │委派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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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員│委派 │十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辦理。│
├─────┼─────┼──┼───────────────┤
│書記 │委派 │六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事├───┼─────┼──┼───────────────┤
│ │課員 │委任 │一 │ │
│ ├───┼─────┼──┼───────────────┤
│室│書記 │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任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課員 │委任 │一 │ │
│計├───┼─────┼──┼───────────────┤
│ │辦事員│委任 │一 │ │
│ ├───┼─────┼──┼───────────────┤
│室│書記 │委任 │一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風│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室│課員 │委任 │一 │ │
├─┴───┼─────┼──┼───────────────┤
│合計 │ │一○│ │
│ │ │五 (│ │
│ │ │一五│ │
│ │ │) │ │
├─┬───┴─────┴──┴───────────────┤
│附│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亦得由高速公路局及所屬工程處或有│
│ │ 關機關相當官職等人員兼任。 │
│ │三 現職雇員其未具任 (派) 用資格者,得佔用書記職缺繼續其│
│註│ 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由高公局核定,並轉報交通部備查。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