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導體(線)及連接方法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5條
接地導體(線)之組成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應為銅質、其他金屬或合成金屬材質,在既存環境下 ,於預期壽命期間不會過度腐蝕。

二、若實務可行,應無接頭或接續。若無法避免有接頭,其施工與維護應 防止接地導體(線)之電阻實質增加,並有適當之機械強度及耐蝕性 。

三、突波避雷器與接地檢測器之接地導體(線),儘量短、直、無急劇彎 曲。

四、建築物或構造物之結構金屬框架,或電氣設備之金屬外殼,可作為連 接至可接受接地電極之接地導體(線)之一部分。

五、電路啟斷裝置不得串接在接地導體(線)或其連接導體(線)上,除 非其動作時可自動切離連接至有被接地之設備所有電源線。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系統,得使用接地導體(線)電路啟斷裝 置,作為遠端接地電極與當地經由突波避雷器接地間之切換。

(二)為測試目的,且在適當監督下,得將接地導體(線)暫時斷開。

(三)藉由突波避雷器之隔離器操作,可切離接至突波避雷器之接地導體 (線)。

第16條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應與被接地導體(線)及接地導體(線)兩者之 特性匹配,且適合暴露於週遭環境之方式來連接。

前項連接方式包括銅銲、熔接、機械式與壓接式、接地夾及接地金屬帶連 接。錫銲方式僅可使用於鉛被覆之接合。

第17條
裸接地導體(線)之短時安培容量,為導體(線)在電流流過期間,不致 使導體(線)熔化或影響其導體(線)設計特性之承載電流。絕緣接地導 體(線)之短時安培容量,為導體(線)在應用之時間內,不致影響絕緣 材料設計特性之承載電流。接地導體(線)在同一地點作並聯使用,可考 慮其增加之總電流量。

接地導體(線)之安培容量規定如下:

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之系統接地導體(線):單一系統接地電極或接地電 極組之系統,不含個別用戶之接地,其系統接地導體(線)短時安培 容量,在系統保護裝置動作前之期間內應能耐受流經接地導體(線) 之故障電流。若無法確定此電流值,接地導體(線)之連續安培容量 不得小於系統電源變壓器或其他電源之滿載連續電流。

二、交流多重接地系統之系統接地導體(線):交流系統具二個以上位置 接地者(不含個別用戶之接地),每一位置之系統接地導體(線)其 連續電流總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所連接導體(線)總安培容量之五 分之一。

三、儀器用變比器之接地導體(線):儀器外殼及儀器用變比器二次側電 路之接地導體(線),應為三.五平方毫米或 12 AWG 以上之銅線, 或應具有相同短時安培容量之導體(線)。

四、一次側突波避雷器之接地導體(線):因突波或突波後造成大量電流 之狀況下,接地導體(線)應具有足夠之短時安培容量。各避雷器之 接地導體(線)應為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以上銅線,或二十二平 方毫米或 4 AWG 以上鋁線。但銅包鋼線或鋁包鋼線,其導電率應分 別為相同直徑之實心銅線或實心鋁線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若接地導體 (線)之可撓性對其正確動作極為重要,例如鄰近避雷器底座之接地 導體(線),即應使用適度可撓之導體(線)。

五、設備、吊線及支線用之接地導體(線):

(一)導體(線):設備、管槽、電纜、吊線、支線、被覆及其他導線用 金屬封閉體之接地導體(線),應有足夠短時安培容量,可在系統 故障保護裝置動作前之期間內承載故障電流。若未提供過電流或故 障保護,接地導體(線)之安培容量應由電路之設計及運轉條件來 決定,且應為十四平方毫米或8 AWG以上銅線。若可確認導體(線 )封閉體及其與設備封閉體連接之配件皆具適足性與連續性,此路 徑可構成該設備之接地導體(線)。

(二)連接:接地導體(線)連接應用適當之接續套、端子或不會妨礙正 常檢查、維護或操作之裝置。

六、圍籬:依本規則之規定須被接地之圍籬,其接地導體(線)應符合前 款規定。

七、設備框架與外殼之搭接:必要時應提供低阻抗之金屬路徑,以便使故 障電流回流到當地電源之接地端子。若為遠端電源,金屬路徑應將可 及範圍內之所有其他不帶電導體元件與設備框架及外殼互連,並應依 第五款規定,再外加接地。搭接導體(線)之短時安培容量應滿足其 責務需求。

八、安培容量限制:任一接地導體(線)之安培容量得小於下列之一:

(一)提供接地故障電流之相導體安培容量。

(二)經由接地導體(線)流至所接之接地電極之最大電流。對單點接地 導體(線)及所連接之電極,其電流為供電電壓除以接地電極電阻 概略值。

九、機械強度:在合理條件下,所有接地導體(線)均應有適當之機械強 度。未受防護之接地導體(線),其抗拉強度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或 8 AWG 軟抽銅線之抗拉強度。

第18條
接地導體(線)之防護及保護規定如下:

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且暴露於機械損害之接地導體(線)應加以防護。但 非大眾可輕易觸及之接地導體(線),或多重接地電路或設備之接地 導體(線),不在此限。

二、接地導體(線)若需防護,應針對在合理情況下可能之暴露,以防護 物加以保護。接地導體(線)防護物之高度應延伸至大眾可進入之地 面或工作台上方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

三、接地導體(線)若不需防護,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之場所,應以緊貼 在電桿或其他構造物表面之方式來保護,且儘量設於構造物最少暴露 之部分。

四、作為避雷保護設備接地導體(線)之防護物,若其完全包封接地導體 (線),或其兩端未搭接至接地導體(線),此防護物應為非金屬材 料。

第19條
地下接地導體(線)及其連接方式規定如下:

一、直埋於地下之接地導體(線)應鬆弛佈設,或應有足夠之強度,以承 受該地點正常之地層移動或下陷。

二、接地導體(線)上之直埋式未絕緣接頭或接續點,應以適合使用之方 法施作,並有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且應將 接頭或接續點之數量減至最少。

三、電纜絕緣遮蔽之接地系統應與在人孔、手孔、洞道、共同管道及配電 室中之其他可觸及之被接地電源設備互相連接。但有陰極防蝕保護或 遮蔽層換相連接(交錯搭接)者,互相連接可省略。

四、鋼結構、管路、鋼筋等環狀磁性元件,不得將接地導體(線)與其同 一電路之相導體隔開。

五、作為接地用之金屬,應確認其適合與土壤、混凝土或泥水等直接接觸 。

六、被覆換相連接(交錯搭接)規定如下:

(一)電纜絕緣遮蔽層或金屬被覆,一般皆有接地,但為減少遮蔽層之循 環電流而與大地隔絕者,在人員可觸及處應加以絕緣,以防人員觸 及。其換相連接點之搭接跳接線亦應加以絕緣,且均應符合標稱電 壓六百伏特設備絕緣之要求。若遮蔽層之常時電壓超過此限,所加 之絕緣應能滿足其對地之運轉電壓。

(二)搭接跳接線之線徑及連接方法,應能承載可能發生之故障電流,而 不損傷跳接線之絕緣層或被覆之連結。

第20條
供電系統之接地導體(線)安培容量若同時足夠供設備接地之需要者,該 導體(線)可兼作為設備接地。該設備係包括供電系統之控制及附屬元件 之框架與封閉體、管線槽、電纜遮蔽層及其他封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