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導體(線)及連接方法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8條
接地導體(線)之防護及保護規定如下:

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且暴露於機械損害之接地導體(線)應加以防護。但 非大眾可輕易觸及之接地導體(線),或多重接地電路或設備之接地 導體(線),不在此限。

二、接地導體(線)若需防護,應針對在合理情況下可能之暴露,以防護 物加以保護。接地導體(線)防護物之高度應延伸至大眾可進入之地 面或工作台上方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

三、接地導體(線)若不需防護,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之場所,應以緊貼 在電桿或其他構造物表面之方式來保護,且儘量設於構造物最少暴露 之部分。

四、作為避雷保護設備接地導體(線)之防護物,若其完全包封接地導體 (線),或其兩端未搭接至接地導體(線),此防護物應為非金屬材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