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高壓電動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423條
本節係對本規則第三章有關低壓電動機各項規定之補充,使能適用於高壓 電動機電路之裝置,其他有關超過六○○伏電路之裝置,則按本章有關各 節規定辦理。

第424條
電動機分路導線之載流容量不得小於該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所選擇之跳脫 電流值。

第425條
每一電動機為防止過載及不能起動而告燒損,應藉電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 器或外部之積熱電驛裝置以動作斷路器或操作器等過載保護設備以達保護 目的,且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過載保護設備之動作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地之導線。

二、過載保護設備動作後,其控制電路應不能自動復歸而致自行起動。但 該項自動復歸對人及機器不造成危險者則不受限制。

第426條
每一電動機電路應藉左列之一種保護設備以保護其短路故障,且該設備於 動作後,應不能自動再行投入:

一、在電路上裝設一種規範符合要求之高壓斷路器。該斷路器動作時應能 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地之導線。

二、每一非接地導線裝設一種規範符合要求之高壓熔絲。除該熔絲裝置具 有隔離開關作用外,否則應於熔絲之電源側加裝隔離開關。

第427條
高壓電動機電路及電動機之接地故障保護,應依其電源系統為接地或非接 地而配置適當之接地故障保護設備。

第428條
過載保護,過電流保護及接地保護可藉同一保護設備以配裝不同功用之電 驛達到目的。

第429條
電動機操作器及電路分段設備之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過載保護設備所選 購之跳脫電流值。

第430條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 以三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 以一一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四○○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 以二二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六○○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 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 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之用戶 (一) 以三三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壓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 不加限制。 (二) 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 流之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並 經電機技師據有關資料計算一台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 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壓降不超過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

第431條
電弧爐等遽變負載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弧爐等遽變負載在共同點之電壓閃爍值,其每秒鐘變化十次之等效 電壓最大值 (△V10MAX) 以不超過百分之○‧四五為準。

二、為求三相負載平衡,大容量之交流單相電弧爐以不使用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