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0條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 以三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 以一一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四○○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 以二二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六○○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 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
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之用戶
(一) 以三三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壓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
不加限制。
(二) 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
流之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並
經電機技師據有關資料計算一台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
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壓降不超過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