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高壓電動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430條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 以三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 以一一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四○○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 以二二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六○○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 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 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之用戶 (一) 以三三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壓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 不加限制。 (二) 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 流之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並 經電機技師據有關資料計算一台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 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壓降不超過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