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高壓電動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425條
每一電動機為防止過載及不能起動而告燒損,應藉電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 器或外部之積熱電驛裝置以動作斷路器或操作器等過載保護設備以達保護 目的,且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過載保護設備之動作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地之導線。

二、過載保護設備動作後,其控制電路應不能自動復歸而致自行起動。但 該項自動復歸對人及機器不造成危險者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