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PVC電纜、交通PE電纜、EPR電纜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54條
PVC電纜、交連PE電纜、EPR電纜或PE電纜 (在本節以下統稱為 電纜) 均須依左列規定施工:

一、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之場所,不得使用電纜,但其受力 部分如依左列規定加適當保護者不在此限。 (一) 採用保護管保護時,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一‧五倍,若保護管很 短且無彎曲,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其外徑可小於電纜外徑一‧ 五倍。 (二) 電纜在屋外時,在用電場所範圍內由地面起至少一‧五公尺應加保 護,但在用電場所範圍外則自地面起至少二公尺應加保護。

二、地板、壁、天花板、柱等不得直接埋設,但加左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 將電纜穿在足夠管徑之金屬管PVC管等管內者。 (二) 很短之貫穿處有適當之孔道通過者。 (三) 埋設在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 強度之保護電纜者。 (四) 在施工上不得不選擇在壁、門、屏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 建築物外面,須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並有防止水份 滲入措施者。

三、保護用之金屬管,PVC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

四、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

五、電纜引入用戶之用電場所範圍內時,應以規定之管路引入式施工,但 住宅構內之門燈,庭園燈及儲倉間等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者,得在 電纜上面覆蓋保護板,且無受損傷之慮者,得埋三○公分以上厚度之 土質。

六、易燃性之PE電纜不可露出裝設。

第255條
電纜之支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纜之支持物應配合電纜大小之護管帶或固定夾等支持。

二、沿建築物內側或下面裝設電纜者,其支持點間隔應在二公尺以下。

三、在露出處所,沿建築物裝設電纜 (限導線線徑八平方公厘以下者) , 其支持點間隔,依表二五五之規定裝設。

表二五五 電纜支持點間隔 ┌───────────────┬───────┐ │ 裝 設 處 所 │最大間隔(公尺)│ ├───────────────┼───────┤ │建物之側面或下面以水平方向裝設│ 1 │ ├───────────────┼───────┤ │人可能觸及處所 │ 1 │ ├───────────────┼───────┤ │其他處所 │ 2 │ ├───────────────┼───────┤ │電纜接頭、接線盒、器具等之連接│連接點起0.3 │ │處所 │ │ └───────────────┴───────┘ 四、電纜在隱蔽處所配線時,若電纜不受張力時,可不需固定。

五、電纜用線架裝置時,該線架必須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線架之間 距以電纜不易移動並加適當支持之。

六、如電纜不沿建築物施工,原則上應按左列方式支持。 (一) 建築物間隔二公尺以上者,在其間固定木板等物將電纜固定或用吊 線架設。 (二) 利用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距離限一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 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應使用適當之吊鉤或用 紮線紮妥架設,且其間隔應保持五○公分以下。

第256條
彎曲電纜時,不可損傷其絕緣,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六倍以上 為原則 (單心電纜為八倍) 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57條
連接電纜應依導線接續之規定外,不可傷及導體或絕緣且依左列方式連接 :

一、電纜相互間之連接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或在適當之接線箱內施行且接 續部分不得露出。

二、電纜與器具引線接線時,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等之內部接續。但壁之 空洞部分,天花板頂內或類似處所,器具端子如有堅固之耐燃性絕緣 物所密封,且電纜之導體絕緣物與建築物有充分之隔離者,不在此限 。

三、電纜與礙子支持之配線接線時,將絕緣削去,以礙子支持心線,依電 線相互接線施工法施工。此時電纜之終端應距建築物六公厘以上,且 必須固定於建築物。

四、附端子之接線盒在其裝置位置,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五、大線徑之電纜互相連接時,無法在接線盒等連接時,應有適當之絕緣 及保護。

第258條
電纜與絕緣導線連接時,應依絕緣導線相互連接規定施工,在雨線外,應 將電纜末端向下彎曲,避免雨水侵入。

第259條
電纜裝於磁性管路中時,須能保持電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