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條
PVC電纜、交連PE電纜、EPR電纜或PE電纜 (在本節以下統稱為
電纜) 均須依左列規定施工:
一、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之場所,不得使用電纜,但其受力
部分如依左列規定加適當保護者不在此限。
(一) 採用保護管保護時,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一‧五倍,若保護管很
短且無彎曲,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其外徑可小於電纜外徑一‧
五倍。
(二) 電纜在屋外時,在用電場所範圍內由地面起至少一‧五公尺應加保
護,但在用電場所範圍外則自地面起至少二公尺應加保護。
二、地板、壁、天花板、柱等不得直接埋設,但加左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 將電纜穿在足夠管徑之金屬管PVC管等管內者。
(二) 很短之貫穿處有適當之孔道通過者。
(三) 埋設在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
強度之保護電纜者。
(四) 在施工上不得不選擇在壁、門、屏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
建築物外面,須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並有防止水份
滲入措施者。
三、保護用之金屬管,PVC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
四、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
五、電纜引入用戶之用電場所範圍內時,應以規定之管路引入式施工,但
住宅構內之門燈,庭園燈及儲倉間等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者,得在
電纜上面覆蓋保護板,且無受損傷之慮者,得埋三○公分以上厚度之
土質。
六、易燃性之PE電纜不可露出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