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條
電纜之支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纜之支持物應配合電纜大小之護管帶或固定夾等支持。
二、沿建築物內側或下面裝設電纜者,其支持點間隔應在二公尺以下。
三、在露出處所,沿建築物裝設電纜 (限導線線徑八平方公厘以下者) ,
其支持點間隔,依表二五五之規定裝設。
表二五五 電纜支持點間隔
┌───────────────┬───────┐
│ 裝 設 處 所 │最大間隔(公尺)│
├───────────────┼───────┤
│建物之側面或下面以水平方向裝設│ 1 │
├───────────────┼───────┤
│人可能觸及處所 │ 1 │
├───────────────┼───────┤
│其他處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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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接頭、接線盒、器具等之連接│連接點起0.3 │
│處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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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纜在隱蔽處所配線時,若電纜不受張力時,可不需固定。
五、電纜用線架裝置時,該線架必須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線架之間
距以電纜不易移動並加適當支持之。
六、如電纜不沿建築物施工,原則上應按左列方式支持。
(一) 建築物間隔二公尺以上者,在其間固定木板等物將電纜固定或用吊
線架設。
(二) 利用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距離限一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
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應使用適當之吊鉤或用
紮線紮妥架設,且其間隔應保持五○公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