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PVC電纜、交通PE電纜、EPR電纜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57條
連接電纜應依導線接續之規定外,不可傷及導體或絕緣且依左列方式連接 :

一、電纜相互間之連接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或在適當之接線箱內施行且接 續部分不得露出。

二、電纜與器具引線接線時,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等之內部接續。但壁之 空洞部分,天花板頂內或類似處所,器具端子如有堅固之耐燃性絕緣 物所密封,且電纜之導體絕緣物與建築物有充分之隔離者,不在此限 。

三、電纜與礙子支持之配線接線時,將絕緣削去,以礙子支持心線,依電 線相互接線施工法施工。此時電纜之終端應距建築物六公厘以上,且 必須固定於建築物。

四、附端子之接線盒在其裝置位置,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五、大線徑之電纜互相連接時,無法在接線盒等連接時,應有適當之絕緣 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