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配 (分) 電箱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64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係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匯流排或儀表等之設備。

第64-1條
配電箱之額定容量應不低於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計得之最小幹線之容量。且 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第65條
匯流排、導線之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匯流排及導線在配電盤或配電箱內之安放,應達成不受機械損傷並應 保持於一定之固定狀態。

二、匯流排及導線之安排應避免由於感應效果而造成過熱。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如作接戶設備用時,在盤上或箱內應備有依表二六- 一規定同容量之接線裝置,以供接戶線電源側被接地導線與配電盤或 配電箱之構架連接。所有配電盤之結構應依表二六-一規定之設備接 地線連結在一起。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負載端子,不得跨越非接地匯流排。

五、三相匯流排 A、 B、C 相之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 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在三相四線△接線系統, B相應為對地 電壓較高之一相。

第66條
裝置場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有任何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乾燥之處所,並應有限 制非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設備。

二、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留有適當工作空間。

五、導線管槽進入配電盤、落地型配電箱或類似之箱體,箱內應有足夠之 空間供導線配置。

第66-1條
接地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電盤框架及支持固定開關設備之構架均應接地。

二、配置於配電盤上之計器、儀表、電驛及儀表用變比器,應依左列規定 加以接地: (一) 變比器一次側接自對地電壓超過三○○伏以上線路時,其二次側迴 路均應加以接地。 (二) 非專門技術人員可接近之變比器外殼或框架均應加以接地。 (三) 運轉電壓小於一○○○伏之儀表、電驛及計器等之外殼,應依左列 規定接地: 1 運轉線圈或操作部分對地電壓大於三百伏,且非電氣技術人員可 接近之非配置在配電盤上之儀表、電驛及計器之外殼及其他露出 金屬部分應予接地。 2 配電盤上儀表、電驛及計器不論接於變比器或直接接於供電迴路 ,如在盤面上不露出帶電部分,其外殼應加以接地。 (四) 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時,應 以昇高隔離或以適當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緣蓋子保護時,此 等儀器之外殼可不接地。 (五) 計器、儀表及電驛等,如直接固定在箱內或配電盤上被接地之金屬 板面上時,應被認為已加接地。 (六) 配電箱箱體與框架如屬金屬製成,應以物理性之連結,並依第一章 第八節及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接地。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路或電 纜時,供作個別接地線連接用之接地端子板,應確實固定在配電箱 內。接地端子板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否則應與供應此配電箱 之電源之接地線連接。

第67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分路用配電箱,係指其過電流保護設備中三○安以下額定者占百分之 一○以上者。

二、分路用之配電箱,其過電流保護器極數不得超過四二個。主斷路器不 計入,兩極斷路器以二個過電流保護器,三極斷路器以三過電流保護 器計。

三、分路用配電箱在其電源側,應以不大於該配電箱合計額定值之不超過 二個主斷路器或二組之熔絲保護。但供電配電箱之幹線,如在供電端 處之過電流保護,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時,該箱可不另設過電流 保護裝置。

四、配電箱之分路額定值如為三○安以下者,其主過電流保護器應不超過 二○○安。

五、配電箱內之任何過電流保護裝置,如遇裝接負載正常狀態下將連續滿 載三小時以上者,除該過電流保護裝置確能照其額定值連續負載外, 該負載電流以不超過其額定值之百分之八○為宜。

第68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電盤、配電箱應由具有耐熱性及不燃性之物質所製成。

二、箱體若採用鋼板其厚度應在一‧二公厘以上,採用不燃性之非金屬板 者,其強度應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之鋼板強度。

三、匯流排如能牢固架設,得用裸導體製成。

四、儀表、訊號燈、比壓器及其他附有電壓線圈之設備,應由另一電路供 應之,該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不得超過一五安。但此等設 備如因該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而可能有發生危險之慮時,得不裝設 該項過電流保護。

六、裸露之導電部分及匯流排,除屬於開關及斷路器之部分者外,其異極 間之間隔按表六八之規定為原則。

表六八: 裸露導電部分異極間之間隔 (公厘) ┌────────┬─────────┬─────┐ │ │ 異 極 間 │ │ │電 壓├────┬────┤帶電體對地│ │ │架於同一│保持於自│ │ │ │敷設面者│由空間者│ │ ├────────┼────┼────┼─────┤ │不超過一二五伏者│ 一九 │ 一三 │ 一三 │ ├────────┼────┼────┼─────┤ │不超過二五○伏者│ 三二 │ 一九 │ 一三 │ ├────────┼────┼────┼─────┤ │不超過六○○伏者│ 五○ │ 二五 │ 二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