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配 (分) 電箱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67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分路用配電箱,係指其過電流保護設備中三○安以下額定者占百分之 一○以上者。

二、分路用之配電箱,其過電流保護器極數不得超過四二個。主斷路器不 計入,兩極斷路器以二個過電流保護器,三極斷路器以三過電流保護 器計。

三、分路用配電箱在其電源側,應以不大於該配電箱合計額定值之不超過 二個主斷路器或二組之熔絲保護。但供電配電箱之幹線,如在供電端 處之過電流保護,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時,該箱可不另設過電流 保護裝置。

四、配電箱之分路額定值如為三○安以下者,其主過電流保護器應不超過 二○○安。

五、配電箱內之任何過電流保護裝置,如遇裝接負載正常狀態下將連續滿 載三小時以上者,除該過電流保護裝置確能照其額定值連續負載外, 該負載電流以不超過其額定值之百分之八○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