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1條
接地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電盤框架及支持固定開關設備之構架均應接地。
二、配置於配電盤上之計器、儀表、電驛及儀表用變比器,應依左列規定
加以接地:
(一) 變比器一次側接自對地電壓超過三○○伏以上線路時,其二次側迴
路均應加以接地。
(二) 非專門技術人員可接近之變比器外殼或框架均應加以接地。
(三) 運轉電壓小於一○○○伏之儀表、電驛及計器等之外殼,應依左列
規定接地:
1 運轉線圈或操作部分對地電壓大於三百伏,且非電氣技術人員可
接近之非配置在配電盤上之儀表、電驛及計器之外殼及其他露出
金屬部分應予接地。
2 配電盤上儀表、電驛及計器不論接於變比器或直接接於供電迴路
,如在盤面上不露出帶電部分,其外殼應加以接地。
(四) 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時,應
以昇高隔離或以適當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緣蓋子保護時,此
等儀器之外殼可不接地。
(五) 計器、儀表及電驛等,如直接固定在箱內或配電盤上被接地之金屬
板面上時,應被認為已加接地。
(六) 配電箱箱體與框架如屬金屬製成,應以物理性之連結,並依第一章
第八節及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接地。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路或電
纜時,供作個別接地線連接用之接地端子板,應確實固定在配電箱
內。接地端子板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否則應與供應此配電箱
之電源之接地線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