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運輸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22條
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陸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 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 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 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 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站務經營概況。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

三、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運輸方式、數量、運輸里程數。

四、最近供應來源之運輸里程距離資料。

五、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

六、年度運輸費用預算。

七、為辦理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23條
前條運輸費用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申請者實際陸運費用與同一縣( 市)相同品級油品平均運輸費用之差額後,審核補助金額。

第24條
申請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 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 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 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 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油品儲運業務經營概況。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

三、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船舶噸位、海上運輸油槽型式、海上運輸油 槽數量、運輸方式、數量及航程數。

四、最近供應來源之航程距離資料。

五、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

六、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七、為辦理海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25條
前條運輸費用補助,以與油品運輸有關者為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海運 運輸實際發生費用及其他因辦理運輸所生之必要費用後,審核補助金額。

第26條
申請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海運、陸運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應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 ,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務經營狀況。

二、運輸作業概況:

(一)運輸流程及方式。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及載具。

(三)運輸容器規格。

(四)估計運輸數量。

三、運輸距離資料:

(一)海運運輸:臺灣本島港口至離島地區港口之起迄點及距離。

(二)陸運運輸: 1.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起迄點及距離。 2.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起迄點及距離。

四、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最近一年海運、陸運運輸費用之單據及申請年 度預估之海運、陸運運輸費用。

五、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六、為辦理海運、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七、液化石油氣灌裝成本。

八、當地近三個月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資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27條
前條運輸費用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下列事項後,審核補助金額:

一、海運運輸實際發生費用。

二、陸運運輸實際發生費用:

(一)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之陸運費用。

(二)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陸運費用。

三、運輸市場行情。

四、歷年運輸補助費用。

五、交通部訂定之運輸費率。

六、液化石油氣灌裝成本。

第28條
申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費用補助,因天災或事變致無 法依運輸及營運計畫書載明之方式運輸時,應於改變運輸方式之次日起九 十日內,檢附運輸方式、運輸費用及成本分析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提出專案申請,經審查核可後予以補助。

第29條
申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各項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 用補助,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申請者應於每月月底前,檢具下列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撥前一個月補助款,超過每月應申請期限九 十日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前一個月運輸數量憑證。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