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運輸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24條
申請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 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 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 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 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油品儲運業務經營概況。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

三、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船舶噸位、海上運輸油槽型式、海上運輸油 槽數量、運輸方式、數量及航程數。

四、最近供應來源之航程距離資料。

五、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

六、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七、為辦理海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