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運輸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22條
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陸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 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 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 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 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站務經營概況。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

三、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運輸方式、數量、運輸里程數。

四、最近供應來源之運輸里程距離資料。

五、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

六、年度運輸費用預算。

七、為辦理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