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環境狀況:土地使用狀況、植生狀況、降雨紀錄、水系與蝕溝分布
及坡地災害歷史。
(二)地質特性: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順向坡特性、山崩與地滑
徵兆及不穩定土體或岩體之分布與特性。
二、細部調查:
(一)工程地質特性:坡度與坡向、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土壤與
岩石之工程特性、地下水水位或水壓及既有擋土或排水設施狀況。
(二)地下地質特性:運用地質鑽探調查未固結地質材料之分布及厚度、
岩層之特性、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地形或地質圖資判讀環境狀況及地質特性
者,應依現地狀況查核判讀結果。
二、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
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分析之
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零點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
;面積逾零點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
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
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
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
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每孔深度不小於三十公尺,並配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
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或水壓量測,並視坡地穩定分析之需要
進行土壤或岩石力學試驗。
三、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
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結果報告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水系、地層、地質構造、坡地
環境現況、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鑽探孔位及剖面位置,其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與地質剖面圖:應配合鑽探孔位繪製未固結地質材料
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地質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面積
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地質剖面圖之比例尺應不小於地
質圖之比例尺。
三、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
及不連續面特性,並附岩心照片。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坡地穩定性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
定,研擬處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