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102 年 11 月 22 日)
第16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環境狀況:土地使用狀況、植生狀況、降雨紀錄、水系與蝕溝分布 及坡地災害歷史。

(二)地質特性: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順向坡特性、山崩與地滑 徵兆及不穩定土體或岩體之分布與特性。

二、細部調查:

(一)工程地質特性:坡度與坡向、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土壤與 岩石之工程特性、地下水水位或水壓及既有擋土或排水設施狀況。

(二)地下地質特性:運用地質鑽探調查未固結地質材料之分布及厚度、 岩層之特性、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

第17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地形或地質圖資判讀環境狀況及地質特性 者,應依現地狀況查核判讀結果。

二、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 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分析之 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零點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 ;面積逾零點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 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 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 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 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每孔深度不小於三十公尺,並配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 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或水壓量測,並視坡地穩定分析之需要 進行土壤或岩石力學試驗。

三、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 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

第18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結果報告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水系、地層、地質構造、坡地 環境現況、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鑽探孔位及剖面位置,其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與地質剖面圖:應配合鑽探孔位繪製未固結地質材料 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地質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面積 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地質剖面圖之比例尺應不小於地 質圖之比例尺。

三、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 及不連續面特性,並附岩心照片。

第19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坡地穩定性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 定,研擬處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