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地形或地質圖資判讀環境狀況及地質特性
者,應依現地狀況查核判讀結果。
二、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
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分析之
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零點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
;面積逾零點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
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
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
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
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每孔深度不小於三十公尺,並配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
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或水壓量測,並視坡地穩定分析之需要
進行土壤或岩石力學試驗。
三、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
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