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102 年 11 月 22 日)
第17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地形或地質圖資判讀環境狀況及地質特性 者,應依現地狀況查核判讀結果。

二、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 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分析之 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零點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 ;面積逾零點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 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 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 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 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每孔深度不小於三十公尺,並配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 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或水壓量測,並視坡地穩定分析之需要 進行土壤或岩石力學試驗。

三、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 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