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102 年 11 月 22 日)
第18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結果報告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水系、地層、地質構造、坡地 環境現況、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鑽探孔位及剖面位置,其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與地質剖面圖:應配合鑽探孔位繪製未固結地質材料 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地質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面積 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地質剖面圖之比例尺應不小於地 質圖之比例尺。

三、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 及不連續面特性,並附岩心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