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法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挌司、處、室、會為充分發揮分層負責功能應就單位業務職掌範圍,分別
指定承辦人員,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及工作分配合理化。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
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部、次長核定。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各司、處、室、會主管在其負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
示必要者外,得承辦部稿代行,或以司、處、室、會名義逕行行文。
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左列責任:
一、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
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之責任。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司、處、室、會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
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