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分層負責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19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法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20條
挌司、處、室、會為充分發揮分層負責功能應就單位業務職掌範圍,分別 指定承辦人員,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及工作分配合理化。

第21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 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部、次長核定。

第22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23條
各司、處、室、會主管在其負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 示必要者外,得承辦部稿代行,或以司、處、室、會名義逕行行文。

第24條
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左列責任:

一、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 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之責任。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司、處、室、會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 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