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分層負責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20條
挌司、處、室、會為充分發揮分層負責功能應就單位業務職掌範圍,分別 指定承辦人員,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及工作分配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