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分層負責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24條
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範圍事項,分負左列責任:

一、各司、處、室、會處理授權事項,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 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之責任。

二、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各司、處、室、會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之錯誤,除由主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會辦單位主管 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