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分層負責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23條
各司、處、室、會主管在其負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 示必要者外,得承辦部稿代行,或以司、處、室、會名義逕行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