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入院出院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22條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 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 資料。

第23條
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第24條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 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 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第25條
學生入院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訓導員或調查員為 之。

第26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27條
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 續離院。

第28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 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 或團體。

第29條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 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第30條
學生在院內死亡者,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 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第31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第32條
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 庭。

第33條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 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 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