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入院出院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33條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 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 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