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以下簡稱戒治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 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第5條
社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

四、受戒治人家庭、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

七、其他有關社會工作及調查事項。

第6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教誨及教育。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

七、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

八、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7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門戶鎖鑰之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二、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三、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

六、受戒治人之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受戒治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8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之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

四、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心理治療及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受戒治人藥癮戒治。

九、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9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六、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七、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戒治所人事事項。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戒治所政風事項。

第12條
會計室掌理戒治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13條
統計室掌理戒治所統計事項。

第14條
戒治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