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社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

四、受戒治人家庭、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

七、其他有關社會工作及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