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 67 年 05 月 26 日)
第1條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 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 而言。

第2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第3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 表。

第4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 施辦法」第八條所列事蹟之一,或當年考績列入丁等者,得隨時免除其軍 訓教官職務。

第5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 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 (含暫代) 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 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 校以下。

第6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第7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心 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 務年資,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 辦退休。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