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成人,指年滿十八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具 各級學校學籍者。但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補習或進修學校學籍者, 不在此限。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應以充實其生活基本 知能及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為目標;其教育內容,分類如下:

一、基本教育課程:指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增 進身心障礙成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所開設之課程。

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指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閒 、人際溝通、社會適應、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品質所開設之課 程或活動。

第4條
前條課程或活動,應依身心障礙成人特質及需求,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融入一般成人教育課程。

二、專就身心障礙成人開設課程,並針對個人或團體分別辦理。

前項辦理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行,並 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方式。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實施計畫,納入依終 身學習法第五條規定擬訂之終身學習整體計畫中,經該管終身學習推展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其實施成果,應按年提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設之各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報告。

前項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實施目的、期程、內容、方 式、經費預算及預期成效等項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 (以下簡稱各機構)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

第7條
各機構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立案證明 文件、相關資料及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

一、辦理目的。

二、辦理日期及地點。

三、參加對象及條件。

四、課程或活動內容。

五、經費概算。

六、預期成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申請進行審查,並依年度預算核定補 助經費額度。

各機構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除依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外,並準用第一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三項申請或受委託資 格與程序、期限、審查基準及補助項目等相關事項,另定補充規定。

第8條
主管機關及各機構辦理成人教育時,至少應提供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身心 障礙成人保障名額,以保障其參與機會。

第9條
身心障礙成人參與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得依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 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申請補助。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機構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時,應依各類 障礙特質、需求及課程內容,提供無障礙環境。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得查核各機構辦理之身心障礙成人教育 ,瞭解實際辦理情形;有缺失者,應予輔導限期積極改進,未能改進事項 ,各機構應提出說明;其辦理或改進結果,作為各機構以後年度申請辦理 或補助之參據。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