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成人,指年滿十八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具 各級學校學籍者。但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補習或進修學校學籍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