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7條
各機構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立案證明 文件、相關資料及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

一、辦理目的。

二、辦理日期及地點。

三、參加對象及條件。

四、課程或活動內容。

五、經費概算。

六、預期成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申請進行審查,並依年度預算核定補 助經費額度。

各機構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除依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外,並準用第一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三項申請或受委託資 格與程序、期限、審查基準及補助項目等相關事項,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