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私立幼兒園董事會與財團法人登記及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9條
私立幼兒園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法人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 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20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第21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 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 之一。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 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22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 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全體當選人名冊。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 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 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 亦同。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

第23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以上會議。

第24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 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 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變更登 記。

第25條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 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 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決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決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 居留證影本,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代之。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

第26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及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其法人監督事項,依本辦法 及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