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私立幼兒園董事會與財團法人登記及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22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 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全體當選人名冊。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 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 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 亦同。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