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私立幼兒園董事會與財團法人登記及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25條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 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 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決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決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 居留證影本,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代之。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