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  ( 83 年 11 月 16 日)
第1條
壹 宗旨: 為協助各級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對於學生從事研究之主題及方式加以合 理規範,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貳 組織: 於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設「科學展覽作品審查委員會」遴聘具有生 命科學、化學、物理或應用科學等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專家學 者為委員,並互推一位委員為召集人,專司參展作品之審查工作,至 於有關參展安全規則諮詢服務,得函請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轉請審查 委員或專家學者予以說明。

第3條
參 準則: 從事科學研究應以善待生物及不影響生態為原則,於製作展品時,尤 應將維護作者自身及觀眾之安全健康及保護生物之生存環境為主要考 慮因素,並不得有虐待動物、植物生存之傾向。

第4條
肆 審查:

一、參展作品於收件時須依本安全規則各項規定予以檢查,收件後若經安 全審查發現不合規定者得作「請即改正」、「不准參展」之處分。

二、作品中如有下列情況則不准參展: (一) 有害微生物及危險性生物。 (二) 劇毒性、爆炸性、放射性物品。 (三) 四毫瓦以上高功率雷射。 (四) 參展作品說明及實物規格不符「實施要點」規定者。

第5條
伍 禁止展出事項: 下列各項展品不得在公開展覽時以實物展出,但得由作者觀護下參加 評審。此種作品於公開展出時必須以繪畫、圖表、照片或幻燈片等方 式展出。

一、所有的動物、植物以及動物的胚胎、家禽幼雛、蝌蚪等活的生命物質 。

二、人類的牙齒、頭髮、指甲、細胞組織、血液以及腦脊髓液等,但人體 其他所有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展出。

三、所有一切微生物的試驗步驟與結果。

四、食物、濃酸、濃鹼、易燃性或任何容易引起公共危險性的物品。

第6條
陸 限制研究事項:

一、在實驗過程中不可在未設置防護措施之環境下從事研究。

二、從事生物專題研究時,需說明生物來源,並需取得在校生物老師許可 ,以不虐待生物為原則。 細目如次: (一) 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時,需培養學生正確道德觀念,以合法之取 材方式,瞭解研究動物之目的在促進動物生存,而能於研究過程中 給予動物適當之照顧,以免造成任何傷害。如能鼓勵學生多以單細 胞生物或無脊椎動物為研究題材最好。 (二) 以人類為研究對象時,須在不影響人類生理、心理及不具危險性之 前提下從事研究。 (三) 以遺傳基因重組為研究對象時,須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頒行 「基因重組試驗手冊」之規定。

第7條
柒 許可操作事項: 參展作品若使用機械裝置,在下列各項規定下得以操作:

一、作者必須在現場親自操作。

二、停止操作時,須立即切斷電源。

三、須設置防護措施,以防止觀眾靠近。

四、除上述規定外,須設置明顯標示。

第8條
捌 附則: 本安全規則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