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表件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 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 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 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 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 及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助教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 專門著作。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 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 書、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 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 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 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 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 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10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 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 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相 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 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相 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 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 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 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 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除成績證明外,並得以個人其 他學術、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或資料,替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