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表件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 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 書、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 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 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 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