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表件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 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 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