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表件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 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 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 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