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組織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 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 召集之。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第8條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學校代表及社 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