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組織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 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 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