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組織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