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組織法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 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 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7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 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 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 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8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 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 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 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 一百一十人。

第9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