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為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 下簡稱兩廠),其人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 務員或勞工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兩廠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派用人員:兩廠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派用之分類職位人員,為公 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二、僱用人員:兩廠僱用之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第4條
兩廠各級職務,除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以下合稱主持人 )外,分類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評 價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