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兩廠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派用人員:兩廠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派用之分類職位人員,為公 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二、僱用人員:兩廠僱用之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