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2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為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 下簡稱兩廠),其人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 務員或勞工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