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4條
兩廠各級職務,除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以下合稱主持人 )外,分類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評 價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