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62 年 01 月 13 日)
第1條
本通則依國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
各地區支付處隸屬於財政部,辦理各該區內中央政府機關之支付業務,受 國庫署之指揮、監督。

第3條
各地區支付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支付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其餘額之查對事項。

三、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事項。

四、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

五、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事項。

六、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事項。

七、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支付工作底稿之編報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支付業務事項。

第4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二科,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第5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於各科事項。

第6條
各地區支付處視業務繁簡,劃分為一、二、三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定 之。

第7條
各地區支付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一等處置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輔助 處長處理處務。

第8條
各地區支付處一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四人至六人 ,專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六人 ,辦事員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至十人 ,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第9條
各地區支付處二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至三人 ,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辦事 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至六人,職位得 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10條
各地區支付處三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或二人 ,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 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11條
各地區支付處一、二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 ;三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2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 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之會計、統計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

前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3條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 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經建行政、金融、一般行政管理、 會計、審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4條
各地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由各地區支付處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

第15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