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62 年 01 月 13 日)
第13條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 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經建行政、金融、一般行政管理、 會計、審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